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補字第2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22號
- 原告
- 時尚生活計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66,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22號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66,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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