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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補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22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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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66,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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