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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原告
乙○○
被告
寬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6行中關於「被上訴人」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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