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寬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6行中關於「被上訴人」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