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原 告 乙○○ 被 告 寬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6行中關於「被上訴人」記載,應更 正為「原告」。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