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台灣美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788號上 訴 人 台灣美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愛茉莉美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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