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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台灣美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788號上 訴 人 台灣美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愛茉莉美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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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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