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22號原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裕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福興鄉○○路376巷18號,而本 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牌照及行照,非有關兩造契約之爭議及依兩造所訂之契約請求,是兩造所訂契約所訂之合意管轄自不適用本件之訴訟,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