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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29號

原告
林志音即瀚銓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告
六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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