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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8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84號

原告
好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律師
被告
全勇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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