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 原告
-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張繼文即宏昌木材行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南投簡易庭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