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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繼文即宏昌木材行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原   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張繼文即宏昌木材行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南投簡易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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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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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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