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張繼文即宏昌木材行、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原 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張繼文即宏昌木材行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南投簡易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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