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原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張繼文即宏昌木材行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南投簡易庭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