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51號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