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黃益茂

  • 原告
    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83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747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湯文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