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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聲字第3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文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參照)。又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另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第66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移轉事宜,而向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惟遭退回,以致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所有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均在彰化縣福興鄉○○路○段498號1樓,非屬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自有誤會,依上開說明,爰將本事件移轉予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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