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5號

原告
廖添期即吉富工程行
被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1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