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趙思芸

  • 當事人
    廖添期即吉富工程行乙男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5號原   告 廖添期即吉富工程行 被   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1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慶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