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5號原 告 廖添期即吉富工程行 被 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1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