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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8號

原告
南南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丞貫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6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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