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黃益茂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南南西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丞貫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8號原 告 南南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丞貫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6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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