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黃益茂
- 當事人欣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聲 請 人 欣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21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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