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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黃益茂

  • 當事人
    欣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聲 請 人 欣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21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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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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