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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

聲請人
欣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21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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