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44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山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98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