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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蕭烔昌即華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1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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