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聲字第27號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聲字第27號
- 聲 請 人
- 巨邦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乙○○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16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2611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