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旭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7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