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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原告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告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加樂加油站」歷年營收之證據到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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