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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告
乙○○
被告
瑺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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