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49號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49號
- 原 告
- 旭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間返還不當得利
-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 台幣358,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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