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聲字第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百順企業社即王譯鋐
- 相對人
-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埔簡字第4號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新台幣2,210元等情,業據本院調卷經核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既於第一審判決中已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聲請人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