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蕭烔昌即華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1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