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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乙○○蕭烔昌即華昌商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蕭烔昌即華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1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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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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