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44號原 告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分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20日上午10時分在本庭第 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