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44號原 告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分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98年11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丙○○住台中市西屯區○○路○段256巷6號17樓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己○○住台中市○○區○○路190號12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