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44號上 訴 人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分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展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84,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