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411號原 告 乙○○ 被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98年9月15日庭呈照片電子檔 及行車執照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