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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乙○○
  • 被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411號原   告 乙○○ 被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98年9月15日庭呈照片電子檔 及行車執照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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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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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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