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0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00號
- 原告
- 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瑞銓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