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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原告
杉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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