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 原告
- 杉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