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9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96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震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8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