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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黃堯讚

  • 當事人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原   告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加樂加油站」歷年營收之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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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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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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