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原 告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加樂加油站」歷年營收之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