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原 告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3日下午2時10在本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