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85號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丁○○本人並應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