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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9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9號

原告
佳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永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源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 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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