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9號
- 原告
- 佳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永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清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源灃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 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