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更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更字第3號
- 上訴人
- 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杉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32,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