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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更字第3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更字第3號

上訴人
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杉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32,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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