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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聲字第2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巨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16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2611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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