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聲字第3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零玖拾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度投簡字第663號及98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謄本閱覽費145元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5840 元│ │├───────┼─────────┼────────┤│南投地政複丈費│ 8800 元│ │├───────┼─────────┼────────┤│第二審裁判費 │ 6450 元│ │├───────┼─────────┼────────┤│ 鑑定費 │ 12000 元│ │├───────┼─────────┼────────┤│合 計 │ 3309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