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10號聲 請 人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