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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1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10號

聲請人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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