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49號原 告 旭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