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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49號
原   告
旭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58,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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