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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調補字第5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調補字第5號

聲請人
杉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

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台幣323400元 (7700

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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