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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63號

原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紅
被告
甲上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添淇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陸續向原告購買園藝貨品,然迄今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33,350元未給付等語,業據其提出對帳明細表二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3,3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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