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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趙思芸
  •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弘明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8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蔡振輝 被   告 弘明工程行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銀來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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