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8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8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輝
- 被告
- 弘明工程行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銀來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