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63號
- 原告
-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月紅
- 被告
- 甲上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添淇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陸續向原告購買園藝貨品,然迄今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33,350元未給付等語,業據其提出對帳明細表二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3,3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