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8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蔡振輝 被 告 弘明工程行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銀來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