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10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10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華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應補充:「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既已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則關於被告敗訴部分即應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然本院於99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就該部分有所脫漏,爰依被告之聲請,就該部分為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