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10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109號
- 原告
- 金化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10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化學原料數批,金額共新台幣53288元,屢經催討,均未獲處理等語。查本件被告就原告交付之化學原料構成加害給付,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7號審理,則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即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7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