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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1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109號

原告
金化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10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化學原料數批,金額共新台幣53288元,屢經催討,均未獲處理等語。查本件被告就原告交付之化學原料構成加害給付,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7號審理,則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即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7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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