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109號 原 告 金化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10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化學原料數批,金額共新台幣53288元,屢經催討,均未獲處理 等語。查本件被告就原告交付之化學原料構成加害給付,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7號審理,則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即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7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