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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0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
志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6,658,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4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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