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志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6,658,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4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