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志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9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