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70號 原 告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屬財產權之爭執,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77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既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1,500, 000元+(1+1/10) =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