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70號上 訴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