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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70號上 訴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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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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