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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聲字第1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本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7年度投簡字第127號、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最高法院98台簡上字第1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共計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5,75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聲字第1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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